..換個標題...以下事件應該不太好列為 Memory= =

時間:民國99年3月21日 星期日 晚上8點14分
地點:新店中華路三民路口
事件:汽車 機車擦撞
起因:汽車直行中華路,有機車騎士從右方打左方向燈要左轉,騎制汽車前方左轉,導致汽車剎車不及發生擦撞
過程1:擦撞後機車倒地,右後照鏡歪曲,機車駕駛左高跟鞋鞋跟斷裂,汽車車主詢求機車車主是否要報警,機車車主同意找警察來
過程2:約5分鐘後,救護車到達現場,尋求爽方是否有人員受傷,雙方車處接回應人員無恙,救護人員隨後回返(一名司機與兩名醫護人員)
過程3:約10分鐘後,警車到達現場(兩名騎機車員警與三名坐車員警)請雙方車主示出駕行照,並在地上標示雙方汽機車位置
過程4:先尋求汽車車上人員是否受傷,後詢問汽車車主是否有任何損傷,並詢問意外發生的狀況,汽車車主回答說要直行三民路,而左方突然出現並騎到前方機車要左轉,就發生擦撞,汽車沒甚麼狀況也不在意
過程5:先尋求機車車上人員是否受傷,後詢問機車車主是否有任何損傷,並詢問意外發生的狀況,機車車主回答要從三民路左轉至中華路,因為左邊的車太多因此先騎到右邊,也打了左轉的方向燈,騎到汽車前面就被撞了,機車左後照鏡歪曲和高跟鞋鞋跟斷掉
過程6:警方確認雙方人員無事,再詢問機車車主要如何處理,而警方也與機車車主溝通過,此機車車主的行為並不是汽車車主的錯,而雙方車輛並無重大損害,機車車主就此不再多問,汽車車主在警方同意可離開後離開現場
結果:並無須要去做筆錄與留下基本資料給對方

本人屬汽車乘客看法:哪有人要左轉還開到汽車右方的阿= =...還要求叫警察@@...就在那耗了半個小時...
但如果在法律上來說,雙方都有"應注意而未注意",但這個犯錯的比例,在此案例中很明顯的顯示,大部分的錯誤發生在機車車主上
警察看了也有點傻眼的說= =...這樣還要求對方賠償= =...@@

MEMO:騎車請小心,尤其是在沒有待轉區要左轉的時候,此時務必要放直行車先行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羊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